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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多本涂料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113号 原告:上海多本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多本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多本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9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多本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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