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28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4万元,被执行人**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江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应结工程款12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应结工程款128万元,转帐至(或交)本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长阳支行,帐号:420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