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长阳民保字第00041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从其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荆堤路7号。
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扣留被申请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整治局(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款25000.00元。申请人***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单号:PZDM201542050000000018,责任限额30000.00元),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整治局(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款25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