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1726号
原告: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151849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1年8月13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
被告: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2072241A。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为由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