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28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自由职业。 申请执行人***,自由职业。 申请执行人***,自由职业。 申请执行人***,自由职业。 申请执行人***,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调解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调解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调解书、(2016)鄂0528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州市长江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100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9216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