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3执3789号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住所地监利县荣城镇荣城大道团结村八组。
经营者:黎意城,男。
被执行人: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柳轩。
被执行人:***,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9月27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35189.4元,违约金41251.9元(前期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为31868.9元,后期违约金以3518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七的标准,暂从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止为9383元),赔偿款11352.8元,另行支付租金5657.77元(按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止),其它费用共计3559.6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0元(以97011.47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45元,案件执行费1300元,以上共计99376.4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9376.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荆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