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杏花镇刘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75407J(1-1)。
法定代表人:马国威,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凤阳路玉兰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92508C(1-1)。
法定代表人:吴正新,董事长。
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与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天威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新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22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决书裁决,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据此,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审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民再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天威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2020年5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达成后需要长期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明艳
审判员 鄢隆伟
审判员 李叶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