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能源电器有限公司、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02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能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执行人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能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4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粤0306执20211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6执20212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受理费亦足额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需支付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亦足额缴纳,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6民初3425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