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杏花镇刘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75407J(1-1)。
法定代表人:马国威,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凤阳路玉兰花园23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92508C(1-1)。
法定代表人:吴正新,董事长。
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和提取其等值财产。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鄢隆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