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凤阳路玉兰花园23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92508C。
法定代表人:吴正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昭亭路金碧花园2幢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52305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长丰县。
被执行人:陆光才,男,194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合肥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银河新城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625X1。
法定代表人:陆守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叶连英,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35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07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受理费14680元和本案执行费35140元。后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9)皖18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陆光才、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叶连英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叶连英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本院作出(2020)皖18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判决叶连英承担债务范围以20万元为限。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执行中,被执行人叶连英主动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至此,其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小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2、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民政、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廷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成 丽
书 记 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