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河南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2119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66号楼1-2层营业房。
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22号楼东2单元1-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郑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金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42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河南桃花源生态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马魁伟。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46250.1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桃花源生态花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6250.1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