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81民初2394号
原告:郑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金梭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郑郭镇束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行政村村主任。
住所地:项城市郑郭镇束庄行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克付,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郑郭镇束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国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