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民初6428号
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彦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介林,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傅绍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勇,男,1986年出生,汉族,该单位战略运营部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平,男,1984年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于婵娟,女,1983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婵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树杰
人民陪审员  修 芳
人民陪审员  赵洪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