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汇杰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449371XU),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
法定代表人:姜炳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发,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杰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13729286),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灵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杰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64204元,执行费1104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20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