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8990号
原告: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陀村,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南陀津赤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449371XU。
法定代表人:姜炳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发,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113432。
法定代表人:郭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8元,由原告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