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执23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449371XU),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
法定代表人:姜炳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92547054J),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区内华天湖渡假村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宝健,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03民终48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39178.62元,执行费87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权证书号112050901310)土地,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权证书号112051200199)土地;
3、于2019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于2019年8月20日前往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权证书号112050901310)土地,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权证书号112051200199)土地,查封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5、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本院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果;
6、于2019年11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区内华天湖渡假村进行调查,经查该处已无负责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7、于2019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19年12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