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838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79757.4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79757.4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