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2828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