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4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发,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院6号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8215X1(1-4)。
法定代表人:***。
**发与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4095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0982.5元及逾期利息、保证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述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
五、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另查,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2件,其中1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