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9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以双方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光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