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信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14815号 原告***,男,壮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罗城仫佬自治县。 被告深圳市信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龙江二巷**资安商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7C88G。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工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5529元。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信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人民币5529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