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河南省获嘉县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街162号东湖花园小区2号楼106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NKM5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24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被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371.5元。
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法律文书。
2.2022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3.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7日、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股权、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3月2日,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现金10000元。
4.2022年1月28日,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2年6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办公地点不存在,具体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2022年6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8371.5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下剩18371.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它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