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天津双高星球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10937号
原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家窑二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烈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双高星球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火炬大厦30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雷,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叶榭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天津双高星球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双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20元,减半收取计43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董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