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5674号之一
原告:成都交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华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凉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交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交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交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交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计2,570元,保全费1,800元,均由原告成都交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聂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