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5民初464号
原告:且末县新昆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且末县红枣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丁军武,男,汉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且末县市场开发中心,住所:且末县古丽巴格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哈司木·托胡提,男,维吾尔族,该中心主任。
原告且末县新昆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且末县市场开发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且末县新昆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且末县新昆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且末县新昆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且末县新昆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艾力&mid dot;巴克
审 判 员 卡米拉&mi d dot;外力
人民陪审员 若仙古丽&mi ddot;肉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伊力亚尔·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