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鼎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阳新县鼎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222行审556号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阳新县城东新区钟家湾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梁再华,局长。
被执行人阳新县鼎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黄颡口镇程法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马哲松,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土资处字(2020)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处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于2020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阳土资处字(2020)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009.8平方米土地退还至阳新县黄颡口镇程某;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占地面积242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20098元。被执行人对第2项处罚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已进行了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20)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处罚,由阳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丽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朱耀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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