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祝英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185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民生家园1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WT7522。
法定代表人:**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汇百川康养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平溪村国色天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HRKX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汇百川康养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汇百川康养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汇百川康养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2020)渝0151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726899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汇百川康养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存款可供执行;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登记;3、车辆情况,未发现有登记;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存款;6、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7、证券投资情况,查无开户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本次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标的为726899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亦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对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423执恢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汇百川康养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封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