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执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祝英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185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民生家园1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WT7522。 法定代表人:**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51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2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9332.6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2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贵州中汇百川康养管理有限公司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23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封 磊 审 判 员 宋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