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 行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黔0423执保77号
民商事审判团队:
你团队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黔04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贵州省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镇盔林甲村的电气设备及电线电缆(价值人民币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该财产保全裁定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并移送我局执行。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被申请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贵州省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镇盔林甲村的电气设备进行了查封(400v-10kv高压变电箱3台,开关箱1台),查封期限为一年。
至此,本案部分保全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