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3财保2号
申请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祝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185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民生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WT7522。
法定代表人:**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贵州省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镇盔林甲村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电气设备及电线电缆,并提供申请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自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贵州省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镇盔林甲村的电气设备及电线电缆(价值人民币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20元,由申请人重庆格莱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