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六盘水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政通路79号4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L1DB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21】172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6316.00元,执行费595.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3151号。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采取查控等措施,按程序开展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2021年8月11日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提起查询,同时到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2021年9月17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本院,称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当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内容支付申请人首笔款项人民币20000.00元,开始按和解协议履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双方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9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当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案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按通知缴纳执行费595.00元,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解除限高、银行账户冻结等执行措施,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案件终结执行,本院依法按程序办理。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201执3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