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2民初10163号 原告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44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审理,原告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3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出庭,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30万元系活动接待费用,但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左右,原告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不可撤销支付馈赠承诺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引荐浙江省电力公司互联网融资租赁服务器采购项目事宜,甲方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则视为乙方居间介绍成功,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居间劳务馈赠金。居间劳务馈赠金整体按签订合同的采购总价乘以10%计提计算付款。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浙江省电力公司互联网融资租赁服务器采购项目中H3C占总预算份额的一半或以上,如果未达到则甲方不承担10%的居间劳务馈赠金。甲方如果没有签订采购合同,居间未成功,本协议自动作废。2021年3月11日,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向**转账人民币3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不可撤销支付馈赠承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居间未成功,理应按约不收取居间费用,现原告要求将预付的居间费用返还,合情合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且其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第一项未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492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佳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