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雅雅、张俊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170号

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人民路167、169号。

法定代表人:郑万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黄、林斌,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雅。

被告:张俊龙。

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雅雅、张俊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89元,减半收取5544元,由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李江

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

人民陪审员  王 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景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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