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170号
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人民路167、169号。
法定代表人:郑万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黄、林斌,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雅。
被告:张俊龙。
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雅雅、张俊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89元,减半收取5544元,由原告浙江万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李江
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
人民陪审员 王 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景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