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网架分公司

沈安与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网架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21民初1462号
原告:沈安,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以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网架分公司。
负责人:任光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安与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网架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沈安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沈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安负担。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