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1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席平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尔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7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系争的工龄经济补偿金,是原上海建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二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给予***身份转换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只是存在健尔斯公司处,这笔钱的所有权还是归***所有,现健尔斯公司单方与***解除了劳动关系,健尔斯公司必须归还属于***的身份转换工龄经济补偿金,并补偿自2003年起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主张本案系争的工龄经济补偿金,是建二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给予***身份转换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归***所有,但***与健尔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自愿将经济补偿金额全数留在健尔斯公司处,作为健尔斯公司今后处理签订本协议的全体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重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专项资金。”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今后在履行补充协议后的劳动合同时,如出现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健尔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由双方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合同解除和经济补偿,补偿金在专项资金中支付。如专项资金出现盈亏时,全部由健尔斯公司承担”。由此可见,系争的工龄经济补偿金只是专项资金的组成,并非当然归***所有。
综上,原审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