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05835X。
法定代表人:席平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碧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马鞍山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路花园村**组织机构代码:73890552-7。
法定代表人:廖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马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07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7)马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措施:1、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马鞍山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0年8月28日将马鞍山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8月28日对马鞍山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爱民限制消费;3、2020年8月2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已被登记机关吊销但未注销。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