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恩利与刘广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7民初64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翔保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莹,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莹,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迪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975室。

法定代表人: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志峰,男,上海迪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5号24层。

法定代表人:席平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一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慧翔保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翔保信公司)、***及第三人上海迪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伦公司)、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尔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被告慧翔保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鹏、朱碧莹,迪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志峰,健尔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一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慧翔保信公司和***给付***应得利润210 465元;2.案件受理费由慧翔保信公司和***承担。事实和理由:***与***系朋友关系,由***介绍,***提供瓷砖,双方合作赚钱。2019年5月,***找到***称其以慧翔保信公司的名义与迪伦公司签订通风口百叶项目采购合同,与健尔斯公司签订瓷砖采购合同,上述项目均与***合作,成本共担利润均分。双方合作过程中,向健尔斯公司供应瓷砖的货款为306 680元、百叶风口的货款为27 169元,向迪伦公司供应百叶风口的货款为408 298元,以上共计742 147元。百叶风口材料成本为145 500元,其中***支出百叶风口采购成本115 500元,***支出百叶风口采购成本30 000元;瓷砖材料采购成本为187 751元,其中***支出瓷砖采购成本74 145元,***支出瓷砖采购成本111 406元;人工工具运费为27 851元,其中***垫付人工工具运费13 331元,***垫付人工工具运费14 520元;税金共计87 401.7元,其中瓷砖税金为33 708.71元,百叶风口税金为53 692.99元,以上项目总成本共计448 503.7元。经计算,案涉项目总利润为293 643.3元,***应得利润为146 821.65元,人均成本为224 251.85元,***实际支出成本为384 476元,***多支出成本为160 225元。***应支付***应得利润和多支付成本共计307 046.65元。现慧翔保信公司、***拖欠***款项,***要求***、慧翔保信公司给付210 465元。

***、慧翔保信公司辩称,***与***是朋友关系。健尔斯公司和迪伦公司分别承包北京市大兴机场东航基地项目装修装饰工程,***和***合作向健尔斯公司供应瓷砖、向迪伦公司供应百叶风口,对外签合同是以慧翔保信公司名义。关于瓷砖项目,向健尔斯公司供应瓷砖,其中瓷砖款结算金额306 680元,采购瓷砖成本223 164元,卸车费38 000元,税金13%:33 188元,管理附加税5%:15 334元,采购成本总金额309
686元,亏损3006元。关于百叶风口项目,只认可向迪伦公司供应百叶风口,健尔斯公司的百叶风口系赠送的,迪伦公司百叶风口结算金额28万元,采购百叶风口成本金额149 500元,安装维修费金额52 633元,安装工具费金额6128元,工人生活费10 000元,卸车费2000元,税金13%:36 400元,管理附加税5%:14
000元,采购成本总金额270 661元,利润为9339元。迪伦公司的百叶风口项目还存在返修的情况,且不认可***单独支出瓷砖采购成本74 145元,***所付出的成本远高于***,故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迪伦公司述称,***和***合伙向迪伦公司承包的新机场项目提供百叶风口,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慧翔保信公司,双方进行了结算,因部分百叶风口没有安装,扣除包装费4万元,迪伦公司找人二次维修,扣除维修费8万元。百叶风口结算金额为28万元。

健尔斯公司述称,健尔斯公司与慧翔保信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慧翔保信公司向健尔斯公司承包的北京新机场项目供应瓷砖,双方已经结算,结算金额为439 503.155元,且健尔斯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提交以下证据:

1.***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向***通过微信发送的其自制的健尔斯公司通风百叶明细表、部分计算清单,证明双方系合作向第三方供应瓷砖、百叶风口,***认可部分款项,但一直拒绝进行最终结算;

2.***与迪伦公司“闵总”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承接迪伦公司的供货项目为408
298元;

3.***向***转账截图,证明***为合作项目支付给***151 500元;

4.***给案外人转账截图,证明因案涉项目***向第三人支出145 500元;

5.***提交其与“上海健尔斯李旭”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上海健尔斯李旭”给其发送的健尔斯公司与慧翔保信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证明瓷砖采购情况及款项。

***和慧翔保信公司质证:***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表示双方并未结算,实际利润情况应以健尔斯公司和迪伦公司的结算为依据;***对***向案外人转账截图不认可;***认可***向其转账截图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其表示与案涉项目无关;健尔斯公司与慧翔保信公司的《采购合同》以健尔斯公司提供的为准;上海健尔斯公司的通风百叶系赠送。

***和慧翔保信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向健尔斯公司供应瓷砖项目:慧翔保信公司自制的瓷砖送货明细、盐山县信诚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陶瓷砖发票、天津市帝豪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送货单、***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案外人转账截图,证明瓷砖项目实际结算金额为306 680元,采购成本总额为309 686元,亏损3006元;

2.向迪伦公司供应百叶风口项目:天津中诚恒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铝合金通风口百叶结算清单、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付款明细两份,***向天津中诚恒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段朝飞转账记录截图,段朝飞向***退款4万元截图,***通过微信向其他案外人转账截图,收款人田振永签字的送(销)货单;固安县宜华居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购货单,百叶风口项目的结算材料,证明百叶风口实际结算金额为28万元,成本共计270 661元,利润为9339元。

3.***向***转账明细及转账截图,证明案涉项目中***共计向***支付262
434元用于购买部分材料,其中部分地砖费用8434元系***自用,5万元是***代***偿还的款项。

***质证:第一组证据,***认可向健尔斯公司供应瓷砖结算款为306 680元,认可发票,认可送货单中货物情况,但不认可价格,红缸砖单价为17.77元,数量2200平方,总计39
094元,灰缸砖单价为23.33元,数量为320平方,总计7465元;对2019年10月23日转账给“万达陶瓷批发”1万元、2019年10月26日转给“万达陶瓷批发”2000元微信转账记录的关联性不认可,因为此时瓷砖供货项目已结束;对于2019年7月3日转给“Mr.Lee李总”的1万元和2万元以及2019年7月19日转给“李贤志”的3000元、2000元的五份微信转账记录的关联性不认可。第二组证据,天津中诚恒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铝合金通风口百叶结算清单真实性认可,其中记载运费卸车费和后两项百叶风口费用由采购方承担,说明该费用已经计算在合同价格内,不应额外支付费用;***付款明细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中2019年6月27日的5万元中有4万元后来退给了***;***付款明细认可;风口安装维修费转账截图和维修相关单据不认可,其表示维修应由厂家负责,且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自认人工支出为4520元;对分包结算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这只是项目部的结算单,不能作为案涉供货项目的结算依据。第三组证据,认可转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在百叶风口项目的实际支出为30 000元,***认可其中111 406元为瓷砖款,其余部分款项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

第三人健尔斯公司表示,***与***、慧翔保信公司提交的与健尔斯公司无关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涉及健尔斯公司瓷砖项目的证据,以健尔斯公司的结算金额为准。

第三人迪伦公司认可***、慧翔保信公司提交的分包结算单、铝合金通风口百叶结算清单等百叶风口结算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其他与迪伦公司无关的证据未发表意见。

第三人迪伦公司提交铝合金通风口百叶采购合同、结算单、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百叶风口的供货及结算情况。***、慧翔保信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对于结算数额不予认可。健尔斯公司未发表意见。

第三人健尔斯公司提交《采购合同》、送货明细(结算单)、发票等证据,证明瓷砖供货及结算情况。***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且表示送货明细(结算单)中后加量部分的瓷砖与其无关。***、慧翔保信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迪伦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认证认为,关于***提交的证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采购合同》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提交的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提交的铝合金通风百叶明细,不具备证据形式,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关于***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对于***和慧翔保信公司提交的瓷砖送货明细、瓷砖发票、***给“陈雅希”的转账记录及部分向“万达陶瓷批发”的转账记录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天津市帝豪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送货单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于***、慧翔保信公司提交的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0月26日向“万达陶瓷批发”转账的两份微信记录和2019年7月3日转给“Mr.Lee李总”的1万元和2万元以及2019年7月19日转给“李贤志”的3000元、2000元的五份微信转账记录,本院认定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关联性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第二组证据:天津中诚恒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铝合金通风口百叶结算清单、法人授权委托书、付款明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转账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关联性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于收款人田振永签字的送(销)货单、固安县宜华居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购货单,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分包结算单、铝合金通风口百叶结算清单、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机场项目部的收据等结算材料,经核对与迪伦公司提交的一致,且迪伦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第三组证据:本院认定该组转账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关联性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迪伦公司、健尔斯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结算单、汇款凭证、发票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慧翔保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双方合伙向健尔斯公司和迪伦公司供应瓷砖和百叶风口,并以慧翔保信公司的名义与健尔斯公司、迪伦公司签订合同。***主张,双方合伙期间为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双方口头约定利润平分,成本均摊,亏损共担,具体由谁采购、由谁经营管理没有约定,双方均与供货商联系采购问题,也均进行出资采购。***表示双方之间对于成本负担、盈亏分配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由谁经营管理由谁采购,实际履行中70%款项是***支付,具体合伙期间记不清。双方均认可未进行合伙清算。

2019年7月4日,购货方(甲方)迪伦公司与供货方(乙方)慧翔保信公司签订《铝合金通风口百叶采购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1.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的北京新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一阶段工程第I标段(核心工作区)供应铝合金通风口百叶。二、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1.本合同总价(暂定)385 695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价为:341 323.01元;增值税额为44 371.99元。2.结算方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的结算方式。四、交货时间、地点和运输装卸:3.运输及装卸的约定:根据现场要求,由乙方负责运输装卸并承担全部费用。七、验收:1.甲方委派闵志峰作为本合同标的数量验收负责人,只有该验收负责人本人签字的验收确认文件可以作为甲方认可的结算数量计算依据。如因现场情况、货物情况等原因无法进行当场逐一清点的,甲方可在该货物使用时或使用后向乙方出具数量确认文件。2.如发现乙方运送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标准予以免费更换。甲方在材料到场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发现确因该材料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除应按合同约定标准予以免费更换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返工或工期延长等经济和工期损失。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2020年5月30日,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闵志峰)与慧翔保信公司就铝合金通风口百叶进行结算,双方认可最终结算价为28万元。迪伦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结算款。

采购方(甲方)健尔斯公司与供应方慧翔保信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包施工的北京新机场工程供应瓷砖及有关事项,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新机场东航基地项目核心工作区出勤楼F03-3#、4#楼精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北京新机场东航基地F03-3#4#楼。名称红缸砖,品牌佛山如松,规格型号300*300,计量单位平方,数量暂定2200,含税单价格价33元,合计72
600元;名称灰缸砖,品牌佛山如松,规格型号300*300,计量单位平方,数量暂定320,含税单价格价33.5元,合计10
720元;名称瓷白片,品牌广东美佳妮,规格型号600*300,计量单位平方,数量暂定2700,含税单价格价30元,合计81
000元;名称玻化砖,规格型号800*800,计量单位平方,数量暂定1760,含税单价格价68元,合计119
680元;名称石英砖,规格型号600*600,计量单位平方,数量暂定324,含税单价格价70元,合计22
680元,以上合计306 680元(含税13%点增值税专票)。加工费:含在瓷砖单价里;上述单价为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保险费、检测费、增值税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结算按实际供应数量及上述单价据实结算。双方已经依照合同价格结算完毕,结算款为439 503.155元,其中除瓷砖外,还涉及百叶风口,金额18 102.855元、异形百叶窗6000元、皮革硬包14 960元,健尔斯公司已实际支付结算款439 503.16元。***认可双方合伙供应的瓷砖结算款为306 680元,瓷砖款项(后加量)部分与***无关,***主张百叶风口也是双方合伙供应并非***个人提供。

双方合作期间,于2019年5月21日,向健尔斯公司供应800*800玻化砖1760平方和600*300白瓷2001.6平方,于2019年6月7日,向健尔斯公司供应600*300白瓷698.4平方、红缸砖2200平方、灰缸砖320平方、石英砖324平方,以上共计金额306 680元。盐山县信诚陶瓷有限公司向慧翔保信公司出具发票记载:陶瓷砖,规格800*800,数量3290片,单价13.821986712元,金额45 474.34元,税率13%,税额5911.66元,价税合计51 386元。天津市帝豪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送货单记载:红缸砖,规格300*300,数量2200平方,单价32元,金额70
400元,灰缸砖,规格300*300,数量355平方,单价33元,金额11 715元,合计82
115元。注:此价不含税,不含运费。***认可向该公司购买红缸砖和灰缸砖,但红缸砖单价为17.77元,数量2200平方,金额39 094元,灰缸砖单价为23.33元,数量为320平方,金额7465元。

依据***提交的证据,***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共计向***转账151 500元。***通过微信向“北辰百叶”转账共计35 500元,***通过银行账户向收款方段朝飞共计转账80 000元,***通过银行账户向收款方黎颖共计转账74 145元。

依据***、慧翔保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关于瓷砖: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向“陈雅希(瓷砖库房批发)”转账25 280元、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0月26日向“万达陶瓷批发”转账43 218元。2019年7月3日向“Mr.Lee李总”转账30 000元、2019年7月5日向“李贤志”转账3000元、2019年7月19日向“李贤志”转账5000元,***陈述上述转账为卸车费。关于百叶风口:2020年7月20日,天津中诚恒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慧翔保信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通风口百叶结算清单,其上记载:项目0度,名称百叶风口,单位平方米,数量740,单价120元,金额88 800元;项目回风滤网,名称百叶风口,单位平方米,数量127,单价130元,金额16 510元;项目灰色,名称百叶风口,单位平方米,数量11,单价140元,金额1540元;项目网片,名称回风滤网,单位个,数量500,单价4元,金额2000元;名称运费卸车费,金额9500元,备注费用由采购方承担;项目0度因复尺错误,名称百叶风口,单位平方米,数量252,单价120元,金额30 240元,备注费用由采购方承担;项目回风滤网复尺错误,名称百叶风口,单位平方米,数量7,单价130元,金额910元,备注费用由采购方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49 500元;备注:1、报价不含税,2、报价不包含运费。其中***支付74 000元(后退还4万元至***账户),***支付75 500元(***向该公司转账5万元后退还4万元至***账户,予以扣减)。***于2019年6月9日微信转账给“明松”1440元、2019年7月26日微信转账给“许秀存”5590元、2019年9月6日和2019年8月11日微信转账给“先锋”共计12 400元、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21日微信转账给“Forever”共计32 383元、2019年7月30日微信转账给“过客”820元,***称上述均为百叶风口安装维修费;提供的送(销)货单上记载:收货单位:北京新机场东航项目核心工作区一期风口维修,百叶风口维修工费32 383元、工人生活费10 000元,收款人:田振永;提交的2019年5月27日固安县宜华居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盖章的单据中记载:购货单位慧翔保信公司,北京新机场东航工程核心工作区一期工程,商品为壁纸刀、刀片、剪刀等工具,金额共计6128元。

***向***转账情况:2019年6月6日、6月7日、6月14日、6月17日通过银行卡共计转账140
000元,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共计转账54 000元,2019年5月2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10 000元。2019年6月8日马黎铭出借款项5万元转至***账户,2019年7月11日,通过慧翔保信公司账户偿还马黎铭上述借款5万元,以上款项共计254 000元。

另,***认可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和***合伙以慧翔保信公司的名义向迪伦公司和健尔斯公司承包的北京新机场东航工程供应瓷砖和百叶风口。现双方对于项目结算款、项目成本支出均存在争议。关于项目结算款。***主张向健尔斯公司除了供应瓷砖外,还供应了百叶风口,***表示健尔斯公司的百叶风口系赠送,但依据健尔斯公司提交的送货明细(结算单)记载,健尔斯公司就百叶风口进行了结算,并按照结算单给付了相关款项,故对***关于健尔斯公司的百叶风口系赠送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于健尔斯公司瓷砖结算款数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主张百叶风口款为408 298元,***主张为280 000元,***、慧翔保信公司提交的结算单明确记载结算数额为280 000元,且迪伦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迪伦公司百叶风口的结算款为280
000元。关于成本支出。双方对于瓷砖和百叶风口的成本支出存在分歧,在庭审中经过对账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案涉瓷砖和百叶风口的实际成本支出情况。故本院以***自述的应分项目款说明为基础,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健尔斯公司、迪伦公司提供的结算材料,以及***、***之间转账情况,在***认可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要求***、慧翔保信公司支付利润和***多支出的成本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书燕
人 民 陪 审 员   杨 华
人 民 陪 审 员   秦立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