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1062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古墩路1899号A1幢9楼9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5号2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