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维特医用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维特医用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春明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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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2429号

原告:包头市维特医用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峰,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丹,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春明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维特医用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春明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