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267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中亿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一街99号1栋2**6层602、6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建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亿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申请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