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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亿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781民初2438号 原告:四川中亿百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一街99号1栋2**6层602、6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85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3日,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18号,系公司职工。 第三人:万源市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万源市古东关街道燎原社区建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81MB1C96332J。 法定代表人:***,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亿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第三人万源市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街道办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太平镇斑竹溪村村道公路硬化补差款33.2259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本款时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中亿公司承建万源市太平镇斑竹溪村道硬化工程。因被告中铁公司承建的巴通万高速公路时间紧,任务重。而斑竹溪村道是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施工作业重点区域。为保障高速公路建设顺利施工,2018年10月9日,万源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缓建斑竹溪村道硬化,并下发了会议纪要“因省重点建设项目巴通万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太平镇斑竹溪村道公路硬化工程,暂缓至2019年9月底前完成硬化,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物价价差资金,由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承担。”2020年3月27日,被告向太平镇人民政府出具报告“太平镇斑竹溪村道路路面硬化工程材料调差费用,经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十分部双方计划合同部,依据太平镇政府提供图纸,2017年和2019年的政府公布材料信息核算,最终确定补差金额332259元”,经多次催收,被告都未支付,故起诉法院,请求判决。 被告中铁公司答辩称: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物价价差费用,该费用应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理由1、2020年3月18日,我***万高速公路X标段项目经理部向业主中国葛洲坝集团巴通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简称:总承包项目部)发出了***万十标段(2020)32号文件,要求其尽快拨付材料调差费用。总承包项目部在收文处理单上回复“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承担材料差价费用”。2021年8月25日,我司以(2021)17号文件,催促总承包项目部尽快解决斑竹溪道路调差资金问题,总承包项目部于9月5日回复处理单也证明了此资金由总承包支付;2、我司系施工方,而非发包方,其所施工的一切费用,均由发包方拨付。因此,材料价差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合情合理合法。 第三人街道办辩称:1、本案被告中铁公司依法应支付原告承建***镇斑竹溪村道公路硬化补差款33.2259万元。其理由为:2017年4月,原告中标我辖区斑竹溪村道硬化工程。被告中铁公司因承建巴通万高速公路,因该项目是省重点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保障被告施工,原告承建的斑竹溪硬化工程暂缓至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8年11月20日,万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由于被告的原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物价价差资金,由被告承担。2、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造成原告工期延误是被告,而非第三人,故第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中亿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中铁公司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 3、古东关街道办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5、中铁公司致万源市人民政府的函复印件一份; 6、万源市人民政府万府阅【2018】52号会议纪要复印件; 7、中铁公***万高速公路第X标段项目经理部文件(***万十标段【2020】35号; 6、万府函【2020】391号批复函复印件一份; 7、太平镇府函【2020】61号太平镇人民政府给巴通万高速公路第十分部的函。 被告中铁公司对原告中亿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我司与原告公司无任何关系,与原告联系是通过第三人联系的。事实、款项、金额无异议。 第三人街道办对原告中亿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中铁公司向本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中铁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文件处理单复印件一份; 3、中铁公***万高速公路第X标段项目经理部文件(***万十标段【2021】17号) 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收文处理单复印件一份; 5、中铁公***万高速公路第X标段项目经理部文件(***万十标段[2020]32号)。 原告中亿公司对被告中铁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1号证据无异议。对2、3、4、5号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仅仅是被告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的内部沟通文件,不能达到其款项应由葛洲坝集团直接向原告支付的目的。中铁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对原告的损失,最终由谁来承担,系俩公司内部行为,对外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人街道办对被告中铁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对1号证据无异议。对2、3、4、5号证据,恰恰能够证明案涉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第三人仅仅是牵线作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街道办向本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统一社会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中铁十八局巴通万高速公路函件复印件一份; 3、万府阅【2018】第52号会议纪要一份; 4、***万十标段【2020】第35号文件一份; 5、太平镇府函【2020】第61号文件一份; 原告中亿公司对第三人街道办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中铁公司对第三人街道办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三性均无异议。 针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中亿公司提供的1、2、3号证据、被告中铁公司1号证据、及第三人提供的1号证据,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三人的社会代码证书复印件,本庭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系原告公司与第三人***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斑竹溪村村道公路硬化的施工合同,5号证据与第三人提供的2号证据相同,系被告公司致太平镇人民政府的函,证明内容为:因承建高速公路需要,需使用斑竹溪村道,建议斑竹溪村道暂缓施工。6号证据与第三人提供的【2018】52号文件相同,系万源市人民政府同意暂缓斑竹溪村道硬化施工,以支持被告公司承建巴通万高速公路。7号证据与第三人提供的4号证据相同,其证明内容:被告公***万高速公路第X标段项目经理部给太平镇人民政府的函,确定斑竹溪村道暂缓硬化,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物价价差资金由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承担,根据太平镇政府提供的图纸,最终确定补差金额332259.00元。8号证据,系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解决巴通万高速公路借用斑竹溪村道公路后,恢复建设资金的批复。9号证据与第三人提供的5号证据相同。系太平镇人民政府给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的函,证明内容:要求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拨付价差款33.2259万元,至万源市太平镇人民政府账户,由太平镇人民政府转付施工单位中亿公司。被告中铁公司对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本庭应予采信。对被告中铁公司提供的2、3、4、5号证据,因系中铁公司与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之间的请示汇报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本庭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原告中亿公司与万源市太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万源市太平镇斑竹溪村道公路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工期180日……等主要合同内容。2017年9月15日,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万高速公路第X标段项目经理部致函万源市太平镇政府,以为满足巴通万高速X标段的施工建设,我单位对太平镇斑竹溪一号桥至村委会公路暂缓硬化……。2018年11月20日,万源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缓建太平镇斑竹溪村村道公路硬化工程相关事宜,会议认为:当前,巴通万高速公路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太平镇斑竹溪村是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施工作业的重点区域,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作,优化环境,全力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施工。并决定太平镇斑竹溪村道硬化工程暂缓至2019年9月底前完成硬化,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物价价差资金,由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承担……并以万源市人民政府万府阅【2018】52号,下发了会议纪要。2020年3月27日,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万高速公路第X标段项目经理部致函太平镇人民政府,为了支持巴通万高速公路建设,斑竹溪村道公路建设暂缓至2019年9月底前完成硬化,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物价价差资金由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承担,其调差费用,依据太平镇政府提供的图纸、2017年和2019年政府公布的材料信息核算,经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十分部双方计划合同部研究确定:补差金额332259.00元。2020年6月1日,万源市人民政府以万府函【2020】391号文件,关于同意解决巴通万高速公路借道斑竹溪村道公路后恢复建设资金的批复,决定:同意由市财政局在巴通万高速公路借用斑竹溪村道公路协调指挥部工作经费中解决巴通万高速公路借用斑竹溪村道公路后恢复下差资金82.34万元,请会同太平镇办理。2020年6月16日,太平镇人民政府以太平镇府函【2020】61号向巴通万高速公路第十分部去函,因斑竹溪村道公路即将完工,现请巴通万高速公路第十分部拨付价差款33.2259万元,至太平镇人民政府,由太平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转付施工单位四川中亿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之后,被告一直未按照该函办理转款。原告无奈,遂诉来我院。 同时,巴通万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因政府行政区划调整,***镇人民政府的一部分行政职能已划归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其中斑竹溪村属古东关街道办。 本院认为,原告中亿公司与第三人街道办(前为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了万源市太平镇斑竹溪村村道公路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80日。在原告施工期间,因被告中铁公***万高速公路X标段施工,要占用斑竹溪村道公路。****万高速公路系省重点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巴通万高速公路第X标段项目经理部于2017年9月15日,致函太平镇人民政府要求斑竹溪村道公路暂缓施工,经报告万源市人民政府后,万源市政府为了保障高速公路顺利施工,同意斑竹溪村道公路硬化暂缓施工,工期延至2019年9月底,期间形成的物价价差资金,在巴通万高速公路有关领导参加的情况下确定由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承担。同时,巴通万高速公路第X标段项目经理部于2020年3月27日,致函太平镇人民政府,也明确认可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物价价差资金由自己承担,并经总承包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十分部双方计划合同部商量后,确定物价价差资金为332259.00元。被告公司通过核算后,确定的物价价差金额,第三人和原告均不持异议。同时,被告亦认可该笔物价价差资金,应由被告公***万高速公路第十分部承担。且万源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日,已向财政局作了批复,由市财政在巴通万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工作经费中解决。6月16日,太平镇人民政府要求巴通万高速公路十分部将33.2259万元价差款,拨付到太平镇政府账上,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诉讼中,又以总承包商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项目经理部认可由他们承担,并向法庭举证了相关内部文件处理单及向总承包项目部的报告等相关证据佐证。本案中,因原告系财产损失方,被告系利益获得方,第三人系政府职能行为。经第三方向万源市人民政府请示后,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与第三人太平镇政府无任何关系。现被告以案外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认可该笔损失由他们承担,来推卸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原、被告是此次赔偿的相对方,被告在赔偿原告后,可以将此损失与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协商,但不能以此拒绝对原告的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因被告承建的工程系四川省重点项目,被告系因施工需要给原告形成的损失,被告无过错,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一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八)项、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四川中亿百盛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建斑竹溪村道公路硬化补差款33.2259万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中亿百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2.00元,减半收取1031.00元,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