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760号
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径河路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188181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A座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4859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