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与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与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开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升源路以北、管委会办公楼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黑池坝5号14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璞石书院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