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274号
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187703。
法定代表人:李洪武,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华山,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74836974L。
法定代表人:贺加全,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千迪商贸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广电大厦综合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5NGK9E。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冬梅,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千迪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千迪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就涉及本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尚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因两案具有关联性,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法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2月3日恢复审理,同时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为1166元,由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税云鸿
审判员 张艳霞
审判员 胥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