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274号
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187703。
法定代表人:李洪武,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华山,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74836974L。
法定代表人:贺加全,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千迪商贸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广电大厦综合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5NGK9E。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冬梅,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千迪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千迪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就涉及本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尚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因两案具有关联性,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法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2月3日恢复审理,同时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为1166元,由原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税云鸿
审判员  张艳霞
审判员  胥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