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1执38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187703),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1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74836974L),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贺加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1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67.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另案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以上账户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暂不划拨。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有不动产,本院(2019)渝0111执3572号案件已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查封,因土地上建有楼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
经查被执行人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有商业房屋28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有车位37个,本院(2019)渝0111执3744号案件已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查封,上述不动产因未俊工验收且部分房屋已办理网签,现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查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本院(2016)渝0111执544号案件对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屋1、房屋2、房屋3、房屋4予以继续查封。本院(2016)渝0111执325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的裙楼5377.26平方米予以查封。本院(2016)渝0111执325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屋5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均未办理首次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2019)渝0111执408号对被执行人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足区房屋6、房屋7、房屋8、房屋9、房屋10予以查封,上述房屋因未俊工验收且部分房屋已办理网签,现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查被执行人在大足区龙水镇福万家百货超市有应收款,本院(2017)渝0111执1528号对上述款项予以冻结。因不具备提取条件故未提取。
经查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财政所享有应收账款,本院(2016)渝0111执3257号案件对上述案款进行冻结。因不具备提取条件故未提取。
目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经营困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案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其如对结案有异议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世友
审 判 员 毕在强
审 判 员 奉继规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光吉
书 记 员 廖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