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黔0328执139号
申请人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1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负责人。
被执行人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小茶壶酒楼。
法定代表人童华勇,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黔0328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0元及赔偿相应损失,并负担申请费77400元。
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现有资产没有取得合法的登记备案手续,本院无法对已经部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直接予以处置。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在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中有2000万元左右的到期工程款未结算和支付,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作为被执行人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因新冠××疫情影响,本院代申请人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申报了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毅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洪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