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460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187703。
法定代表人:李洪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费雅莉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