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253号
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昆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军盐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K86P72。
法定代表人:Thierry,paul,FrancoisBEHEREGARA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那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纬二路北侧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4688322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昆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那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11414.36元2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昆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昆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沧州那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沧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001××××5308的存款80000元(美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沧州那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沧州分行营业部账户为1001××××5295的存款129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