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97某某市某某西城皖港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597号之二
原告:***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镇泗港闸上村泗闸路122号。
经营者:陶**,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童泾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42元,由原告***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