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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市某某西城皖港某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597号 申请人:***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镇泗港闸上村泗闸路122号。 经营者:陶**,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童泾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